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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的房屋稅如何申請?
  • 房屋稅係按月計算,申請日在每月15日以前當月份改按申請之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次月份才可按申請之稅率課徵。
  •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日起30日內,可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向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房屋稅: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房屋稅課稅期間:本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並於次年5月份開徵。
自用住宅的地價稅如何申請?
  •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 個人所有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使用之地價稅率(2‰)課徵地價稅:

    • 土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以一處為限。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超過上列面積,則不適用於自用住宅地價稅稅率)

  • 應檢附附件
    • 本人及設籍親屬之戶籍證明文件:
      本國籍:戶口名簿影本
      外國籍: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地價稅課稅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於當年11月份開徵。
購買房屋有哪些房屋貸款優惠利率可以申請?

貸款利率是辦理房貸時最重要的因素,大致可分為:

  • 政府政策性房屋優惠貸款,例如:青年首次購屋優惠貸款
  • 金融機構自辦的房屋優惠貸款,例如:無自用住宅優惠貸款
  • 金融機構對特殊客戶所提供的房屋貸款,例如:公教優惠貸款

 

自用住宅用地要有哪些條件,才能符合重購退稅原則?

重購退稅,是指重新購買土地,退還原出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亦指土地所有權人於承買土地或出賣另一筆同性質土地,且發生在特定之二年期限內,若土地所有權人所購買之土地價格超出原出賣之土地價格減除土地增值稅,而產生買價不足時,得就其原出賣土地之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中,退還其不足購買之差價,但以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額為限。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

  •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之限制。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購買預售屋於交屋時若面積有誤差時如何處理?
  • 預售屋買賣契約中,針對買賣雙方對於交屋時面積屋差有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保護,契約中依照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以「找補」方式,保護雙方權益。(所謂「找補」就是多退少補的意思,坪數變小了,建商按單坪價格退錢,坪數變大了,買方再補給建商應付的錢)。購買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以找補百分之二為限,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清。
  • 購買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轉讓預售屋有價差時是否須課稅?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的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的買賣是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應依前開規定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而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述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若是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住宅區的店面是否有業種業態的限制?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 第十七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 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抽水機及其附屬設備)超過三匹馬力,電熱超過三十瓩(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其地下層無自然通風口(開窗面積未達廠房面積七分之一)者。
  • 經營下列事業者:
    • 使用乙炔從事焊切等金屬之工作者。
    • 噴漆作業者。
    • 使用動力以從事金屬之乾磨者。
    • 使用動力以從事軟木、硬橡皮或合成樹脂之碾碎或乾磨者。
    • 從事搓繩、製袋、碾米、製針、印刷等使用動力超過零點七五瓩者。
    • 彈棉作業者。
    • 醬、醬油或其他調味品之製造者。
    • 沖壓金屬板加工或金屬網之製造者。
    • 鍛冶或翻砂者。
    • 汽車或機車修理業者。但從事汽車之清潔、潤滑、檢查、調整、維護、總成更換、車輪定位、汽車電機業務或機車修理業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 液化石油氣之分裝、儲存、販賣及礦油之儲存、販賣者。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 塑膠類之製造者。
    • 成人用品零售業。
  • 汽車拖吊場、客、貨運行業、裝卸貨物場所、棧房及調度站。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不在此限。
  • 加油(氣)站或客貨運業停車場附設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
  • 探礦、採礦。
  • 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資源回收站者,不在此限。
  • 殯葬服務業(殯葬設施經營業、殯葬禮儀服務業)、壽具店。但申請僅供辦公室、聯絡處所使用,不作為經營實際商品之交易、儲存或展示貨品者,不在此限。
  • 毒性化學物質、爆竹煙火之販賣者。但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經縣(市)政府實地勘查認為符合安全隔離者,不在此限。
  • 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遊戲場、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魚)場其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在此限。
  • 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交易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 飲酒店、夜店。
  •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
  • 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證券及期貨業。
  • 樓地板面積超過七百平方公尺之金融業分支機構、票券業及信用卡公司。
  • 人造或合成纖或其中間物之製造者。
  • 合成染料或其中間物、顏料或塗料之製造者。
  • 從事以醱酵作業產製味精、氨基酸、檸檬酸或水產品加工製造者。
  • 肥料製造者。
  • 紡織染整工業。
  • 拉線、拉管或用滾筒壓延金屬者。
  • 金屬表面處理業。
  • 其他經縣(市)政府認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並依法律或自治條例限制之建築物或土地之使用。未超過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之限制規定,與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十目但書、第四款但書及第九款但書規定許可作為室內釣蝦(魚)場,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作為工廠(銀樓金飾加工業除外)、商場(店)、汽車保養所、機車修理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運輸業停車場、客運停車站、貨運寄貨站、農業資材、農藥或環境用藥販售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作為銀樓金飾加工業之工廠、飲食店及美容美髮服務業者,限於使用建築物之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至第三層及地下一層,並應有獨立之出入口。
旅外僑民回國置產辦法?
  • 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旅居國外之僑民,如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其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
  • 旅外僑民如沒有台灣國籍 ,則等同外籍人士。
    ※依據土地法第18條規定 :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同法第24條規定 :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所以在平等、互惠條件下(客戶的國家允許我國民置產的話),客戶在台灣可以置產,但客戶需考慮是否有銀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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